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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行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亮宇诉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亮宇,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白山行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亮宇,男,1992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浑江区板石街。委托代理人付坤,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恩,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段卫民,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上诉人刘亮宇因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刘亮宇认为被上诉人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不予支付其父刘成德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并无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亮宇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亮宇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刘亮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刘亮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马立清代理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