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谢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陈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