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执字第1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宏勇,陈凌云,王玉亮,张学香,张萍,周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125-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朱宏勇。被执行人陈凌云。被执行人王玉亮。被执行人张学香。被执行人张萍。被执行人周雪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凌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凌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