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丁巧荣、丁焕荣等与邢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xx,丁xxx,丁x荣,丁x环,丁x卯,丁x虎,邢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丁xx,农民,系被害人栾五女之长女。申请执行人:丁xxx,农民,系被害人栾五女之次女。申请执行人:丁x荣,农民,系被害人栾五女之三女。申请执行人:丁x环,农民,系被害人栾五女之五。申请执行人:丁x卯,教师,系被害人栾五女之长子。申请执行人:丁x虎,农民,系被害人栾五女之次子。申请执行人:丁x荣,职员,系被害人栾五女之六。被执行人:邢秀华,曾用名周玉芳、郭秀明、小名“五妮”,现在山东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x荣、丁x荣、丁x荣、丁x环、丁x卯、丁x虎、丁x荣与被执行人邢秀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查询、申报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邢秀华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聊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2)聊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瑾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