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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焕生与被告杨前、吕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焕生,杨前,吕小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196号原告杨焕生,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杨前,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东坑镇,现住靖边县人民路红丰宾馆,农民。被告吕小明,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靖边县席麻湾乡人,现住靖边县人民路红丰宾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焕生与被告杨前、吕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焕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前、吕小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焕生撤回对被告杨前、吕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杨焕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牛怀玉审 判 员  郑琰丰代理审判员  延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