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执指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乐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乐喜,临朐县东城街道黑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宋乐喜,农民。被执行人临朐县东城街道黑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付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宋乐喜与被执行人临朐县东城街道黑山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临朐县东城街道黑山村民委员会在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享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农村经济管理指导站帐户存款39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