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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