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眭占祥与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占祥,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眭占祥,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陈耀忠,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眭占祥与被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眭占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48.75元、失业保险损失214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共计8043.75元。申请执行人眭占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眭占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眭占祥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