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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肖明与陈伟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肖明,陈伟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李肖明。被执行人:陈伟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伟治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伟治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2700元。二、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伟治妻子李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克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