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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小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小民初字第53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方胜,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