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2015)清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白某1,清涧县乐堂堡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某1,男.原告李某2,男.原告白某1,男.被告清涧县乐堂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乐堂堡乡乐堂堡村法定代表人韩某,男,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白某2,男,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1、李某2、白某1以被告清涧县乐堂堡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1、李某2、白某1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白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白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白某1负担。审判长  李某3审判员  张 某审判员  刘 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某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