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闽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郑闽川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闽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9号罪犯郑闽川,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闽川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90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郑闽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及责令退赔人民币109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陈良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邓益明、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闽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闽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6.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闽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闽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