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对被告赵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