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法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高林,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高林。被执行人高晓林。刘健与高林、高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高林于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刘健借款34.5万元,承担逾期利息;高晓林对上述款项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由高林负担,高晓林对其中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调���,查明高林负债巨大,外出躲避债务。另一被执行人高晓林承诺在2014年底履行还款50%的责任,申请人表示同意,但届时未能兑现承诺。经五查,没有发现两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案件统计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顺林审判员  宗殿荣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