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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善满与刘娟、牛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满,刘娟,牛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刘善满,男,1968年1月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刘娟,女,1972年12月1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牛长海,男,1978年11月19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满与被告刘娟、牛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满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牛长海在平阳信用社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22万元予以冻结,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善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牛长海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2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