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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纪林、孙立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纪林,孙立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28号原告: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杨,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纪林,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孙立家,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原告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孙纪林、孙立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信 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