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纪林、孙立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纪林,孙立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28号原告: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杨,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纪林,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孙立家,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原告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孙纪林、孙立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洼县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信 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