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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甲立即将婚生女王某乙交由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抚养,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某甲纳入失信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举证,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婚生女王某乙的去向等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备具相应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