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娄中刑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德鹏故意杀人罪,刘德鹏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27号罪犯刘德鹏。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德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该院(2008)新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德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德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德鹏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鹏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德鹏共获得奖励分120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3000元执行财产刑,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德鹏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4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