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凤琴与关曙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系原告儿子。被告关某某,男,195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