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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沈某与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申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沈某,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沈某母亲。被告申某某,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申业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法定代理人沈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就原告沈某抚养费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季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