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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树丹与邓传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丹,邓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丹。被执行人邓传富。申请执行人李树丹与被执行人邓传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东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