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毕德胜与叶冬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德胜,叶冬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毕德胜,个体。委托代理人程广超,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冬乐,个体。委托代理人黄永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毕德胜诉被告叶冬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德胜于2015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毕德胜承担。审 判 长 谢环珍审 判 员 廖卫光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风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