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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毕德胜与叶冬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德胜,叶冬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毕德胜,个体。委托代理人程广超,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冬乐,个体。委托代理人黄永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毕德胜诉被告叶冬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德胜于2015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毕德胜承担。审 判 长  谢环珍审 判 员  廖卫光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风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