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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先君与被告古力娜扎尔_吾布力哈斯木、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君,古力娜扎尔·吾布力哈,王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罗先君。被告:古力娜扎尔·吾布力哈斯木。被告:王连军。本院2014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罗先君与被告古力娜扎尔·吾布力哈斯木、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原告罗先君通知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缴纳诉讼费。本院向原告告知应限定时间内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时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纳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罗先君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