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XX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终字第00024号原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69年7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红彬物流公司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租住徐州市黄山小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徐爱松,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玉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杜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XX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杜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田沼西代理审判员 赵 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