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张某、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见,张伟,徐丽华,刘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孟令见,男,1974年2月9日出生(23022219740209231x),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同心乡满丰村*组。被执行人张伟,男,1971年6月5日出生(230222197106052911),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合发村。被执行人徐丽华,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230222196402150220),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讷河镇。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230281197605122910),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西北街。关于申请执行人孟令见与被执行人张伟、徐丽华、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