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催字第1号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文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宁晋县武达拔丝厂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郑文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