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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盛正云与曾志军、林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正云,曾志军,林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1号原告:盛正云。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军。被告:林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正云与被告曾志军、林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正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9元,减半收取1894.50元,由原告盛正云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