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9-17
案件名称
蔡宝茂与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宝茂;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蔡宝茂。被告唐霞。原告蔡宝茂与被告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宝茂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宝茂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霞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宝茂撤回对被告唐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宝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