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执提指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鞠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执提指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鞠猛,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该院申请并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案长期未能执结,且导致已被诉讼保全的财产已经流逝,当事人反映强烈,要求提级或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随县人民法院执行。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案卷材料移送给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宗海审 判 员 魏新农代理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