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美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美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3号原告:宁波北仑美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卫平。委托代理人:顾培昌。被告: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裕。原告宁波北仑美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北仑美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美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奥力达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北仑美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