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葫民终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国微与被上诉人董彦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国微,董彦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终字第0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国微,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彦君,男,1995年7月1日出生,农民,上诉人夏国微因与被上诉人董彦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国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国微自愿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国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夏国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李春学审判员  吴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