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普力信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远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普力信电子有限公司,慈溪远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普力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文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慈溪远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达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普力信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远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3)甬慈商初字第887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远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5900元,执行费9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