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7号原告:祁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浪某某,男,藏族,生于1972年2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进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