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段芳珍与被告谢辉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段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小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