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苗雪军与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雪军,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9号原告:苗雪军。委托代理人:王洪吉。被告:李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雪军诉被告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雪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由原告苗雪军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