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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谢XX被告刘XX原告谢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别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5月份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9月12日经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刘XX,现年12岁。由于被告不任干,经常喝酒,且酒后变态,最不能忍受的是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现双方在一起生活已无实质性意义,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XX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9月12日经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刘XX),现年12岁。2014年11月份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生气后离家,并于2014年1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近期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还有望缓解,彼此间的隔阂亦不难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X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