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马艮合与周六子、刘福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艮合,周六子,刘福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号原告马艮合,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周六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刘福顺,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马艮合诉被告周六子、刘福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