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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马艮合与周六子、刘福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艮合,周六子,刘福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号原告马艮合,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周六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刘福顺,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马艮合诉被告周六子、刘福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