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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2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瑞峰与何敏政、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锋,何敏政,刘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287-2号原告郑瑞锋,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何敏政,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刘锦,女,汉族,工作单位漳平市。原告郑瑞锋与被告何敏政、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漳民初字第22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锦名下的位于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XXXX室住宅(房产证号:20140XX**)并冻结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原告以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由,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刘锦名下的位于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XXXX室住宅(房产证号:20140XX**)房产的过户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郑瑞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锦名下的位于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XXXX室住宅(房产证号:20140XX**)房产的过户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婕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