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2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瑞峰与何敏政、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锋,何敏政,刘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287-2号原告郑瑞锋,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何敏政,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刘锦,女,汉族,工作单位漳平市。原告郑瑞锋与被告何敏政、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漳民初字第22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锦名下的位于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XXXX室住宅(房产证号:20140XX**)并冻结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原告以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由,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刘锦名下的位于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XXXX室住宅(房产证号:20140XX**)房产的过户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郑瑞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锦名下的位于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XXXX室住宅(房产证号:20140XX**)房产的过户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婕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