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武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