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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石昌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丁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石昌生,丁凯,菏泽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陆丕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昌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爱存,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凯,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路*号。法定代表人:殷正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庆民,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昌生、丁凯、菏泽市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