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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91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631B室。法定代表人王新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慧斌,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阳光大道。法定代表人顾才华,董事长���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建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慧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欠的货款123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自2013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原有买卖业务往来,至2012年底,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1520元,被告于2013年1月���付清。2013年2月和4月,被告又向原告购货二次,原告分别于2013年2月2日和4月23日开具了价税总额分别为700元和46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3年7月份支付了上述二次的货款5350元。另查明: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和2013年7月20日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辅料采购合同各一份,要求向原告购买美孚超级齿轮油等产品。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告发送了1桶“美孚超级齿轮油600XP150-208L”、6桶“美孚滑脂XHP222-2KG”,并于当天开具价税总额为57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又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告发送了2桶“美孚锭子油维萝斯6号-20L”,并于当天开具价税总额为19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又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告发送了1桶“美孚超级齿轮油600XP150-208L”,并于当天开具价税总额为46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经将上述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告,被告已经在税务部门办理了认证。上述三次供货共计货款12370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辅料采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37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23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对付款时间未作约定,故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现原告主张计算自最后一次供货之日即2013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应予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澳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37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振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