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花力中、金丕焕等与临海中鑫金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力中,金丕焕,杨慧芳,临海中鑫金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817号原告:花力中。原告:金丕焕。原告:杨慧芳。被告:临海中鑫金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言凌。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力中、金丕焕、杨慧芳与被告临海中鑫金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花力中、金丕焕、杨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三原告花力中、金丕焕、杨慧芳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