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国杰与王国岺、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杰,王国岺,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彭国杰,男,1969年8月1日生,住新华区。被告王国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新华区。被告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7200048—9。代表人罗天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超,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杰与被告王国岺、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国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元,由彭国杰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