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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华利与李明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利,李明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李华利,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李明开,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李华利诉被告李明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华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华利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