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喜广龙、马秀琴与张作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喜广龙,马秀琴,张作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喜广龙,男,回族,华亭县农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秀琴,女,回族,华亭县安口镇农民,系喜广龙之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作虎,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农民。再审申请人喜广龙、马秀琴与被申请人张作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5日,喜广龙、马秀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喜广龙、马秀琴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喜广龙、马秀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喜广龙、马秀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小平审判员 周选义审判员 杨红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