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7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向本来与邓朝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本来,邓朝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7218号原告向本来,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厦门安东电子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朝志,男,1977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本来与被告邓朝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来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本来负担,本案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本来承担。审 判 长 谢凤鸣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人民陪审员 刘小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