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景初诉陆炳辉、佛山市南海升华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景初,陆炳辉,佛山市南海升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吕景初,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炳辉,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升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标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景初撤回对被告陆炳辉、佛山市南海升华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