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易贵勇,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元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