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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38岁,彝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36岁,彝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某某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亚 莉审判员 李 爱 军审判员 吉俄木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祖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