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仲审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糜杰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糜杰;无锡市万和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仲审字第0182号申请人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李东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超、吴冰瑶,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糜杰。被申请人无锡市万和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苏盐公司)与被申请人糜杰、被申请人无锡市万和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盐公司称,糜杰是万和公司的派遣员工,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万和公司称曾多次通知糜杰到其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但糜杰不配合。糜杰在没有与万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其公司一直工作到2014年7月8日止。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公司与万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认为其公司应当书面通知万和公司继续留用及终止聘用的派遣员工名单,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锡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31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糜杰答辩称,其是苏盐公司招聘的,也是在苏盐公司的人事科签订的劳动合同,签的是空白的劳动合同,之后苏盐公司称要盖章就一直未将劳动合同向其提供,其从不知道万和公司的存在。其在离职后通过查询劳动合同才知道有派遣公司即万和公司的存在。仲裁裁决正确,请求法院不予撤销。被申请人万和公司答辩称,糜杰是与苏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由苏盐公司委托其公司办理相关入职和社会保险手续。糜杰本人自2014年7月7日到其公司,其公司才知道苏盐公司将糜杰辞退,此时其公司与糜杰是第一次接触,之前由于苏盐公司未将联系方式告知其公司,其公司无法与糜杰联系。其公司与万和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其中第10条载明“乙方需于每月1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离岗派遣员工名单,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继续留用及终止聘用的派遣员工名单”。其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才收到苏盐公司的续签通知书及离职通知书,才通知糜杰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糜杰不同意续签,导致合同未续签成功。综上,糜杰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万和公司,仲裁裁决正确,请求法院不予撤销。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具有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之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糜杰入职是系与万和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经由万和公司派遣至苏盐公司。因此,万和公司作为糜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均是其法定义务。万和公司称与苏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第10条约定了苏盐公司的义务,因为苏盐公司未履行该条约定的义务,导致糜杰的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续订,责任在苏盐公司。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签订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单位应当比用工单位更清楚;其次,从万和公司与苏盐公司的劳务合作协议来看,也仅是约定了苏盐公司的配合义务,苏盐公司即使未能履行该义务,也不影响万和公司在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万和公司与苏盐公司之间的约定并不足以免除万和公司的法定义务。故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苏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31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于该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申请人糜杰和无锡市万和人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钱 菲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